VIE架构,全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结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结构安排,常用于让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面临外资所有权限制的特定行业中,实现境外融资或上市的目的。VIE结构的核心在于通过“协议控制”而非直接的股权控制,来实现境外上市实体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和财务并表。具体来说,VIE架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境外上市实体:通常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其他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成立,目的是便于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吸引国际投资者。
境内全资子公司:境外上市实体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主要业务运营。
境内运营实体:实际负责日常运营和业务开展的公司,由于行业限制,外资直接持股可能不被允许或受到严格限制。运营实体由中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
控制协议:境外全资子公司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协议(如独家服务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建立起控制关系,确保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流向境外上市实体。
设立VIE公司:
首先,在中国成立一个或多个内资公司,这些公司将从事实际业务运营并持有必要的业务牌照。创始人或者管理团队通常是该公司的股东。
设立BVI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VI公司):接下来,创始人(自然人)会在BVI设立一个或多个公司。这些公司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隐私保护、资产隔离和税务优化。BVI公司通常由创始人的家族信托或私人信托持有,以进一步优化税务并保护个人资产。BVI 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
BVI 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开曼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公司持股,若以后开曼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 BVI 公司而非个人,BVI 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
设立开曼公司:
开曼群岛公司(上市主体):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选择开曼群岛是因为其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友好,并且税收政策优惠。开曼公司一般由BVI公司持有。
设立香港公司:
香港控股公司:在开曼公司之下设立一个香港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香港的地理位置和税收协定对于连接内地和国际市场非常有利。香港公司持有外商独资企业(WOFE)的股权。
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对开曼进行公证节约很多。
设立WOFE:
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香港公司之下设立WOFE,它将通过一系列合同协议来控制VIE公司,从而获得VIE公司的经济利益。这些协议可能包括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确保WOFE能够指导VIE公司的经营决策,并获取大部分经济收益。
37号文登记:
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和融资,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这一步是为了确保VIE架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